时间:2025-03-09 17:09
一、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
劳动仲裁要准备的证据材料,那可不少。
首先得有劳动合同,这可是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。
就好比一座坚固的桥梁,把双方紧紧连接在一起。
工资发放记录也很重要哦,像银行流水啦、工资条之类的,它们能清清楚楚地证明工资的数额以及发放的情况,就像是一本详细的账本,让大家都能明明白白。
考勤记录也不能少,通过它能知晓工作时间以及出勤情况,就好像是一把精准的尺子,丈量着我们的工作时长。
还有工作成果相关的资料,像是项目报告、客户反馈等等,这些可都是体现我们工作业绩的宝贝。
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得准备好,它就像是公司的管理准则,能明确公司的管理规定,也能让我们清楚自己的权益到底有哪些。
要是有同事能提供证人证言就更好啦,他们可以作证劳动事实,就像是一群可靠的证人,为我们的权益撑腰。
另外,像离职证明、培训记录等其他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材料也都得准备齐全。
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,就像是给我们穿上了一身坚固的铠甲,在劳动仲裁中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让仲裁结果更加公正、合理。
不过,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与关联性哦,可不能弄虚作假,不然可就弄巧成拙啦。
二、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是如何规定的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规定,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这一年的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。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,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三、劳动仲裁中证据效力如何判定
在劳动仲裁中,证据效力的判定遵循一定规则。首先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,比如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整改文书等,其可信度较高。
物证、档案、鉴定意见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、登记的书证,其证明力通常大于其他书证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。像劳动合同文本、鉴定机构对工伤的鉴定结论等,证明力较强。
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,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。例如劳动者直接持有的加班记录原件,效力优于转述的加班情况。
此外,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,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。仲裁庭会综合各方面因素,从证据的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,以确定证据最终效力,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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